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案例分享] 部門被撤銷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案例分享] 部門被撤銷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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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張先生于2008年1月進入A公司的研發部門從事研發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基本月工資為5000元。隨后,由于A公司受到經濟危機影響,訂單減少,業務下降,公司的經營情況不佳,A公司決定撤銷張先生所在的研發部門。于是,2008年9月,A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與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5000元及“代通金”5000元。張先生不能接受,遂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000元及“代通金”5000元。

庭審過程:
張先生認為,A公司以研發部門被撤銷屬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未與其協商,也未履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程序,屬于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A公司應該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代通金”。
A公司則認為:公司經營困難,張先生所在的研發部門被撤銷,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且公司無其他適合張先生的工作崗位,公司與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

仲裁結果:
經仲裁員調解,A公司認識到未依法定程序與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支付張先生賠償金10000元及代通金5000元。

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張先生所在的研發部門被撤銷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1、什么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根據《勞動部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規定,“致使被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主要包括:企業遷移、被兼并、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經濟裁員)所列的客觀情況。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張先生所在的研發部門被撤銷,原研發部門功能被取消,且A公司無適合張先生的工作崗位,此類情況屬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張先生無法再繼續從事專門的研發設計工作,所以A公司與張先生訂立的勞動合同已無法履行。

2、只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實際上,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有很多,但只有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企業內部承包、企業分立或被兼并等情況也屬于 “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但是這些情況不導致勞動合同的履行發生變化,所以此類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的程序 
為了避免某些用人單位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對用人單位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程序上的約束。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該根據變化后的客觀情況,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沒有存續的必要,用人單位方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程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構成違法解除。

在本案中,A公司研發部門被撤銷確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在這個前提下,A公司還應當與張先生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現A公司不能證明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與張先生曾經協商過且未能達成一致,那么A公司就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說A公司的行為是構成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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